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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管理规章

02-13 00:56:33  浏览次数:264次  栏目:规章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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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指定资深及专业人员辅导作业。

  (二)在职训练:员工应不断研究学习本职技能、相互砥砺;各级主管尤应相机施教,以求精进。

  (三)专业训练:视生产或业务需要,遴选优秀干部至各职业训练机构相关班次,接受专业训练,或邀请专家学者来本公司作系列专题演讲,以增进其本职学术技能,使利于任务的完成。

  □ 迁 调

  第五十八条 本公司基于业务上需要,可随时调动任一员工职务或服务地点,被调员工应予配合。

  第五十九条 各单位主管应就所属人员依其个性、学识、能力,调配适当工作,务使人尽其才,才尽其用。

  第六十条 员工接到调职通知书后,单位主管应于7日内,一般员工应于5日内办妥移交手续,前往新职单位报到。

  第六十一条 员工调职,如驻地远者,可比照出差规定支给差旅费,其随行直系眷属,可凭乘车证明支给交通费。

  第六十二条 调任员工在接任者未到职前,其所遣职务由原直属主管指派适员暂行代理。

  □ 留职停薪

  第六十三条 员工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签请留职停薪:

  (一)久病不愈,逾30天者。

  (二)因特殊事故,呈请核准者。

  第六十四条 留职停薪期间以1年为限,但经公司总经理特准者除外。

  第六十五条 留职停薪期间年资不计,但服兵役者不在此限。

  第六十六条 留职停薪期满后未办理复职者,视为离职。

  第六十七条 员工于留职停薪期间擅就他职经查明属实者,予以免职。

  □ 福 利

  第六十八条 本公司为安定员工生活,增进员工福利,特设立员工福利委员会(规章另定),办理有关员工福利事宜。

  第六十九条 员工婚丧、住院,致赠礼金、奠仪或慰问金,其给与标准另订。

  第七十条 本公司依劳动基准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发给员工年终奖金,员工在同一年度内所有功过经抵销后,增减其年终奖金。

  □ 保 险

  第七十一条 员工一律参加劳工保险,于雇用时由人事单位办理。

  第七十二条 员工参加劳工保险后,除依法享受各项权利及应得的各种给付外,不得再向本公司要求额外赔偿或补助。

  □ 抚 恤

  第七十三条 员工因公而致残废或死亡时,依劳工保险条例向劳保局申请给付,始尚未参加劳保者,其津贴及辅助事宜悉依劳工保险有关规定予以补偿。

  □ 退 休

  第七十四条 员工退休,依劳工基准法工人退休规则及有关规定办理(办法另订)。

  □ 资 遣

  第七十五条 员工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予资遣:

  (一)停业或转让时。

  (二)亏损或业务紧缩时。

  (三)暂停工作在一个月以上时。

  (四)业务性质变更,有减少劳工必要,又无适当工作可安置时。

  (五)劳工对于所担任工作确不能胜任时。

  第七十六条 员工资遣先后顺序:

  (一)历年平均考核较低者。

  (二)曾受惩诫者较未受惩诫者。

  (三)工作效率低者。

  第七十七条 员工资遣,通知日期如下:

  (一)在公司服务3个月以上未满一年者,于10日前通知。

  (二)在公司服务1年以上未满三年者,于20日前通知。

  (三)在公司服务3年以上者,于30日前通知。

  第七十八条 员工接到前条通知后,为另谋工作可于工作时间请假外出,但每星期不得超过2日工作时间,请假期间工资及津贴照给,如未能依照前条规定通知而即时终止雇用者,依前条规定预告期间工资及津贴照给,如经预告,发给预告期间工资。

  第七十九条 员工因受惩罚而开除或自行辞职者,不以资遣论。

  第八十条 员工资遣,依下列规定发给资遣费:

  (一)在公司连续服务每满1年者,发给相当于1个月平均工资的资遣费。

  (二)在本公司工作年资满3年以上者,每满1年加发相当于10天本薪的资遣费,但剩余月数,或工作未满1年者,以比例给予,未满1个月者以1个月计。

  □ 安全与卫生

  第八十一条 本公司各单位应随时注意工作环境安全与卫生设施,以维护员工身体健康。

  第八十二条 员工应遵守公司有关安全及卫生诸规定,以保护公司及个人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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