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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审核的基本方法

01-01 10:01:30  浏览次数:228次  栏目:规章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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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审查书证的内容,分析其意思表示是否真实。书证以其记载的事实对案件事实加以证明,因此对其所记载的内容必须认真审查,审查内容是否自相矛盾,与提供者的身份和文化程度是否相符,从而判断书证的内容是否真实等。
(3)审查是否通过技术鉴定手段判断书证的真伪。对于以文字内容证明一定案件事实的书证,如金融票据、公文、证件,若想判断其真伪必须经过刑事技术鉴定,对公章的真伪以及文字有无伪造做出结论。对于贩卖淫秽物品案件也必须对提取的书证进行鉴定,以判断其是否属于淫秽物品。鉴定结论要和案件中的其他证据联系起来进行分析,才能做出正确的判断。
3.对犯罪嫌疑人的供述与辩解可以从以下角度进行审查:
(1)审查讯问的程序是否合法,笔录的制作是否规范。包括讯问的起止时间、地点是否填写清楚,讯问人是否由两名侦查员进行,讯问少数民族、聋哑犯罪嫌疑人是否有翻译人员参加,犯罪嫌疑人是否核对笔录并在笔录结尾处签名并捺指纹,对无阅读能力的是否已向本人宣读无误,笔录更改之处是否已由被讯问人捺印指纹等,以此审查办案人员的讯问方式是否合法。审查中要注意办案人员是否首先讯问犯罪嫌疑人是否有犯罪行为,然后才安排其进行有罪的陈述与无罪的辩解。
(2)审查对犯罪嫌疑人的讯问是否达到讯问目的。包括对犯罪嫌疑人的出生年月等自然情况和前科劣迹是否讯问清楚,到案情况是否讯问清楚,有无法定从轻或者从重处理的情节,外地犯罪嫌疑人在本地的临时住处、临时职业是否讯问,对违法犯罪的动机、目的是否讯问清楚,违法犯罪行为的预谋、预备、实施、结果各阶段的具体情况是否讯问清楚,时、地人、情、果各要素是否讯问全面、详细,结伙作案的各行为人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分赃情况、赃物去向是否讯问清等。
(3)审查犯罪嫌疑人历次供述的内容是否一致并进行分析。要在对犯罪嫌疑人的供述与辩解进行单独审查的基础上分析其所供内容是否前后一致,矛盾或变化之处是什么并分析矛盾产生的原因。对于共同犯罪嫌疑人之间供述一致的,应注意审查有无串供的可能,供述的内容能否与其他证据相互印证,能否排除合理怀疑。对于开始承认犯罪后来翻供的犯罪嫌疑人,要注意审查当初的供述与翻供后的辩解哪种能与其他证据材料间相互印证,分析翻供的原因,审查有无串供、刑讯逼供等问题。也要注意区分犯罪嫌疑人的申辩和企图掩盖罪行的狡辩。要注意审查办案单位是否对犯罪嫌疑人提供的无罪或者罪轻证据进行了核实、核实的结果如何等,以判断其无罪或者罪轻的辩解能否成立。对于同一种犯罪次数较多,而犯罪嫌疑人却能将每次犯罪的细节交待的十分清楚的,要注意审查其口供的客观真实性,必要时可以在不退卷的情况下安排办案人员作一次系统审讯,将新制作的笔录材料与其他证据进行比对,判断哪些案件可以认定,哪些案件不能认定。
(4)审查违法犯罪嫌疑人有无遗漏罪行,有无遗漏其它共同违法犯罪人员。审查此问题要将违法犯罪嫌疑人的供述与辩解与其他证据进行对照审查,才能发现哪些案件有证无供,哪些案件有供无证,这就是下一步工作的重点之一。审查中还要注意违法犯罪案件涉及几个人,涉案人员是否都有共同的违法犯罪故意,防止遗漏同案犯。如果办案单位呈报的材料中没有反映出其他涉案人员的处理情况,则应当要求办案人员补充相应处理材料,以便审查对同案犯是否已经处理,处理是否适当。 www.dxs89.com
4.对被害人陈述可以从以下角度进行审查:
(1)审查询问被害人的程序是否合法。审查的具体要求与审查犯罪嫌疑人的供述与辩解的要求基本相同,但是要注意是否向被害人告知必须如实作证的义务。(2)审查被害人作证的条件,主要审查如何查找的被害人,如何确定的被害人,被害人的身份是否清楚,品德如何?被害人与违法犯罪嫌疑人之间是否认识,有无利害关系,被害人在何种情况下报案的?被害人感受案件事实时的主客观条件如何,记忆力和表达力如何等,以便结合其他证据对被害人陈述的真实性做出判断。(3)审查被害人陈述的内容。审查被害人的陈述的内容包括其陈述是否详细、全面,涉及定案的关键情节是否陈述清楚、记录是否准确,被害人的指控是否合乎情理,被害人的多次陈述在案情上有无变化,有变化之处是否追问,被害人对陈述的变化之处如何解释,其解释是否符合情理,被害人变化前后的陈述哪种与其他证据间能够相互印证等。(4)审查被害人陈述与其他证据间能否相互印证。被害人陈述的特点是容易夸张被害程度,或者出于保护个人隐私等因素不愿意如实作证。因此,在审查其陈述时一定要对照其他证据进行审查,对于不一致的地方进行分析,必要时重新取证,以辨别各种证据的客观真实性。
5.对证人证言可以从以下角度进行审查:(1)审查询问证人的程序是否合法(同讯问被害人)。(2)审查提供证言的人的资格,包括其是否有正确感知、记忆、表达的能力,以便判断其证言是否具有法律效力。(3)审查证人证言的来源,包括如何找到的证人,如何确定的证人,证人所证事实是亲眼目睹亲耳所听还是道听途说等。审查证人证言形成的心理过程,是证人主动提供,还是经办案人员反复追问被迫提供,所证情况是否符合情理。以便判断证言的准确性。(4)审查是否有影响证人作证的外在因素,包括证人与被害人、违法犯罪嫌疑人有无利害关系,证人的品德如何,作证动机是什么等,以便判断证人证言的真实性。(5)审查证人证言的内容,审查证人证言自身及与其他证据之间有无矛盾。包括审查单个证人证言自身能否自圆其说,几次作证的证言是否发生变化,对翻证是否有合理解释,不同证人的证言之间是否有矛盾,证人证言与嫌疑人供述和辩解之间是否矛盾,对于矛盾之处是否可以排除合理怀疑,证人证言与其它证据之间相互印证情况如何等。
6.对勘验、检查笔录可以从角度方面进行审查:
(1)审查勘验、检查的程序是否合法。审查勘验检查笔录是当场制作还是事后形成,是否有误差。如果笔录系事后所作,则要注意审查具体制作笔录的时间与实施现场勘查、检验的时间间隔大小,制作背景及条件,以便分析其准确性。(2)审查勘验、检查中提取证据及相关手续情况,包括是否提取了物证、书证,是否已将提取证据扣押并制作了扣押物品清单等。(3)审查勘验、检查人员是否具备相应的资格,并对其责任心和业务水平进行审查。(4)审查勘验、检查笔录的内容,包括现场是否受到破坏,现场是否伪造(如果被破坏或伪造,则要注重分析笔录的准确性),勘验笔录与现场图、现场照片是否吻合,勘验笔录文字表述是否准确、清楚,被检查人的某些特征、伤害情况、生理状态有无伪造,或伤情、生理状态有无变化,审查制作笔录所使用的语言是否准确等。如果有模棱两可的语言,要注意进一步查清现场勘查中的准确情况。(5)对勘验检查笔录与全案其他证据的印证情况进行审查,分析证据之间是否存在矛盾。
6.对鉴定结论可以从以下角度进行审查:
(1)审查鉴定的程序是否合法。(2)审查鉴定所依据的材料是否充分、可靠。如委托作司法精神病鉴定应当提供下列材料:被鉴定人及其家庭情况,案件的有关材料,工作单位提供的有关材料,知情人对被鉴定人精神状态的有关证言,医疗记录和其他有关检查结果。(3)审查进行鉴定的人是否具备鉴定人的法定资格。(4)审查影响鉴定结论科学性的相关因素。(5)审查鉴定所使用的设备是否完善,采用的方法和操作程序是否科学,鉴定人的工作态度是否认真等。(5)审查鉴定结论是否符合法定证据形式,鉴定书的内容是否齐全、有无错误。(6)审查鉴定结论与违法犯罪嫌疑人供述、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等证据之间能否相互印证。 www.dxs89.com
7.对视听资料可以从以下角度进行审查:(1)审查视听资料制作的主体及时间。(2)审查视听资料的内容和制作过程,即其内容与案件本身有无联系、是何种性质,能否确定行为人的性质。在制作过程中,有无非法行为,被录音、录象者是否在受到外界的干扰的情况下实行的等。(3)审查视听资料的真伪,即审查其是否通过剪辑、擦洗、仿音、移像或者篡改、伪造变造等情况,此项工作需要通过刑事技术鉴定进行甄别。(4)审查视听资料的获取手段是否合法,是否已扣押拍照或翻译入卷。(5)审查视听资料与其他证据的关联性,各类证据对同一案件事实的证明是否一致,能否相互印证。
审查证据是法制承办人的基本功。只有全面、准确掌握已收集证据的情况,通过单独审查、对比审查和综合审查,才能对其客观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有一个准确的判断,找出证据中的矛盾之处并分析其原因,提出排除矛盾的工作意见,从而认定案件事实。审查证据还必须分清哪些是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的证据,哪些是证明其无罪或者罪轻的证据,哪些能直接使用,哪些尚待查证。总之,只要对对获取的全部证据进行审查、分析,才能够准确认定案件事实。
五、审查实施强制措施的合法性和适当性
对实施强制措施的合法性、适当性的审查至关重要,它可以确保对犯罪嫌疑人依法采取强制措施,保障犯罪嫌疑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此项工作通常是通过对拘传、拘留、逮捕、取保候审手续、监视居住手续的审查实现的。法制承办人要注意从犯罪嫌疑人所涉嫌犯罪的严重程度、办案工作是否达到采取此项强制措施的证明要求、对犯罪嫌疑人是否有羁押的必要性等角度进行审查分析(详见本书第十章的相关内容),在此基础上,要注意审查适用强制措施的期限,并注意审查向犯罪嫌疑人告知权利的情况以及通知其亲属或者单位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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