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建立高效的出口退税管理机制
从出口退税的管理实践来看,可以从以下三方面着手:一是改“征退分离”为“征退合一”. 目前我国对收购货物出口的外(工)贸企业实行“先征后退”办法,征退税地区和机关之间信息不对称,难以堵塞骗税漏洞。可以考虑借鉴英国、法国、希腊等国的经验,对外贸企业收购出口实行“免税采购”制度,即外贸企业在收购出口货物时,向生产企业支付不含税价款,由生产企业按“免、抵、税”办法出口退税事宜,实现征退税管理的一体化。二是应通过加强源头监管、过程监控和事后检查,实现出口退税全程管理精细化。在源头监管上,实行企业分类管理,引入退税评估机制;在过程监管上,加强单证审核,通过与内部征税机关、稽查机关和外部海关、外汇管理部门之间的信息共享提高管理效率;在事后检查方面,日常检查与税务稽查双管齐下,加大对出口骗税的惩处力度。三是建立出口退税“滞退金”制度。在英国、意大利、希腊等国家,对于不能及时退税的,规定了滞退金制度。比如英国规定,税务机关必须在收到企业退税申请后两周内办理完退税。希腊法律规定,税务机关必须在收到申请后1个月内办完退税,否则支付一定滞退金。
国贸毕业论文 国贸专业毕业论文 国贸专业论文 国贸论文题目 国贸论文 国贸毕业论文 国贸论文选题,我国出口退税政策功能的再定位问题